盗刷顾客购物卡
超市收银员领刑受罚
超市收银员钱某利用工作便利,十次盗刷顾客购物卡,近日,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钱某盗窃一案,钱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案发前钱某是宣城市区某连锁超市的一名收银员。2021年3月至5月期间,钱某利用收银系统漏洞(即不通过顾客的储值卡直接输入卡号消费的方式),在收银时有意记下被害人汪某等人的储值卡号码,在其他顾客付款时用被害人的储值卡号为其买单,以占有该顾客支付的现金,或使用被害人储值卡号为自己购物,累计10次,共计169.98元。
2021年5月21日,被告人钱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,后在接受讯问时承认是其操作导致被害人卡内金额被消费,但辩解是其不熟悉操作流程导致,所得钱款均补账回到超市,拒不承认其主观故意而为之。
庭审中,被告人钱某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,后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汪某等人的经济损失,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盗刷他人储值卡余额获取利益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综合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,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法官提醒
使用购物卡消费方便快捷,但购物卡一般不记名、不挂失且无密码,存在一定安全隐患,办理此类购物卡须谨慎。一旦办理不记名购物卡,要妥善保管,每次消费时认真核对小票金额。交易后及时核对卡内剩余金额,以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。
来源:宣州区人民法院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